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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未按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的处罚案

日期:2022-01-05 08:51:51

来源: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编辑:贵州绿之城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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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在闵行区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马桥镇工-275地块范围内(东至昆阳路、西至工农二号河、南至铁路河、北至紫东路)从事新建厂房建设。经调查该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4338平方米,工程开挖、回填土石方共计约34980立方米,当事人开工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该行为属于未按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按要求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总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七万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并缴纳罚款,案件处理完毕。 

案例评析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部署,积极维护本市水土保持管理秩序,结合上海水土流失特点,重点就生产建设项目中因人为扰动、破坏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通过执法倒逼,做到了“查处一个、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工作效果,水土保持行为逐步规范,2020年全市水土保持审批量较2019年上升了约400%,水土保持工作新局面初步形成。同时,总队积极开展宣传服务,通过 “云课堂”、执法宣传等形式宣传水土保持相关知识,教育行政相对人维护水土保持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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