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4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
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开展节能审查业务培训以及指南编制、标准制定等,依据各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节能审
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根据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节能评审机关及节能评审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节能审查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省、市(州)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 吨标准煤,其中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
算,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及管理权限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 3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在 500 万千瓦时以上,且管理权限在市(州)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
审查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实行项目年能源消费总量报备管理制度,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
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详细请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