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下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
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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